稅務清算都交什么稅解答
點擊數:11902018-02-07 17:22:39 來源: 稅務
一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的情形
(一)非重組性清算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的。
例如:已經營多年的A公司因受市場大環(huán)境影響,股東會決議A公司停止經營辦理注銷,這時就要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二)重組性清算
1、企業(yè)由法人轉變?yōu)閭€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應視同企業(yè)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yè)。
2、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被合并企業(yè)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被分立企業(yè)不再繼續(xù)存在時,被分立企業(yè)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例如:B公司由有限公司變更為合伙企業(yè),則B公司要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又如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應支付給乙公司股東1000萬元,甲公司以其40%的股權(價值800萬元)另加現金200萬元支付。因乙公司股東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只有80%),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所以乙公司及其股東要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二不需要辦理所得稅清算的情形
1、地址遷移的企業(yè)(跨境遷移除外)只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注銷;
2、企業(yè)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由外資轉為內資;
3、企業(yè)合并、分立等重組行為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被合并企業(yè)以及被分立企業(yè)不需進行企業(yè)所得稅清算處理。
例如:AA公司從北京遷移到天津,只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注銷,不需要辦理所得稅清算。又如BB公司將部分資產分離出來成立CC公司,BB公司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出來的CC公司的股權。BB公司股東在該企業(yè)分立發(fā)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占交易支付總額的100%),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BB公司不需進行企業(yè)所得稅清算。
三清算環(huán)節(jié)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一)整個清算期要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yè)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進行清算的,還要記得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yè)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計算。
計算資產處置損益時,企業(yè)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計算。
具體為:
1、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認。
2、存貨(如賣了按照出售價格,沒有賣則按照可變現價值):存貨按下列順序確定可變現價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3、投資資產: 企業(yè)的各類投資資產在清算期間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理、收回,確認相應的可變現價值。
4、遞延收益、商譽、遞延所得稅資產、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
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清算資產,以按照稅收規(guī)定確定的賬面價值(或賬面凈值)作為資產可變現價值。
(三)企業(yè)清算所得應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25%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不再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待遇(無稅率優(yōu)惠)。但企業(yè)在清算過程中取得符合稅收規(guī)定的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所得的,可以享受相應稅收政策。
(四)清算所得稅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其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連續(xù)5年(納稅年度)的虧損。
舉個例子:ABC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終止經營活動進行清算,11月20日辦理完畢清算事務,則7月31日至11月20日為清算期,要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額。同時,9月30日前要進行2017年1-7月的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ABC公司清算開始日(7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情況如下:
貨幣資金:1850000元 應收賬款500000元 其他應收款250000元 存貨120000元 固定資產凈值50000元 無形資產550000元 長期待攤費用180000元
負債情況如下:
短期借款25000元 應付賬款130000元 預收賬款20000元 應付職工薪酬5000元 應交稅金20000元 其他應付款350000元
ABC公司連同2017年1-7月納稅年度累計可彌補虧損額為470000元。
ABC公司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1、資產可收回金額為5650000元,其中:
貨幣資金:1850000元;
應收賬款:470000元(部分貨款無法收回);
其他應收款:230000元(部分押金無法收回);
存貨:110000元(變賣價值);
固定資產:40000元(變賣價值)。
無形資產2950000元(土地變賣時作價增值)
2、資產計稅基礎3500000元(假設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一致)。
資產處置損益= 5650000 -3500000=2150000(元)
3、債務償還金額為498100元,其中:
短期借款25000元
應付賬款:109000元(部分金額無法支付);
其他應付款:317000元(部分金額無法支付);
預收賬款:13000元(部分金額無法支付);
應付職工薪酬:6100元;(清算中發(fā)現應該補發(fā)職工工資)
應交稅金:28000元;(清算中發(fā)現以前年度欠稅少計提補提)
債務計稅基礎550000元
債務清償損益=550000-498100=51900(元)
4、清算費用合計100000元:
清算人員工資:75000元
清算審計費用:8000.00元
其他清算費用:17000.00元
清算費用合計=清算人員工資+清算審計費用+其他清算費用=75000+8000+17000=100000(元)
5、清算稅金及附加70000元
清算所得=(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5650000 -3500000)-100000-70000+51900-470000=1561900(元)
清算所得稅額=清算所得×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5%)=1561900X25%=390475(元)
四清算環(huán)節(jié)個人所得稅處理
自然人股東分得的剩余財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剩余財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投資額的部分,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企業(yè)清算涉及的其他稅種處理
(一)增值稅:1、處置原有存貨或固定資產:出售、處置按照正常稅務處理;分配給股東,視同銷售。2、存貨留底稅額:不予退稅。3、重組性清算:不屬于增值稅范圍,涉及的貨物等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處置房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附著物及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符合條件的可暫不征收。
(三)印花稅: 按規(guī)定繳納。
(四)契稅:按規(guī)定繳納,符合條件的可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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